日前,山西省政府修订出台《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该制度在2023年制定的《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版本基础上,重点在组织领导、人员选派、工作职责、考核奖励、监督管理、压实责任、完善保障和常建长效八个方面进行修订完善,明确矿山安全监管专员(以下简称监管专员)由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内部选派人员组建,专职履行矿山安全常态化监管职责。
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监管专员制度落实的责任主体。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为本级监管专员主管部门。
在调整人员选派方面,明确监管专员以政府财政保障工资福利等待遇的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为主体统筹选派,明确每年至少对监管专员进行一次轮换调整。
在细化工作职责方面,将此前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的兼职监管调整为专职监管,制定《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明确必查内容和抽查内容,同时实行“指定两人监管+多人编组巡查”和“周巡查、月覆盖”的监管模式,将每3座煤矿的6名监管专员按专业分工组成1个检查小组,每周巡回检查、月度全覆盖对标对表检查。
在强化考核奖励方面,实行监管专员年度专项考核制度,将专项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专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在精神奖励基础上再予以物质奖励,奖励资金由本级财政专项保障。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由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网站公示监管专员信息,要求监管专员向企业发放廉政监督卡,主动接受社会和监管对象监督。
在坚决压实责任方面,增设责任追究章节,明确了责任倒查的原则、情形和程序等,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对标对表应查不查、故意弄虚作假,对隐蔽采掘作业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等情形,明确要责任倒查。
在完善保障措施方面,进一步明确监管专员履职所需经费、装备和车辆等保障渠道及要求,对监管专员定期参加教育培训及有关权益进行了明确。
在突出常建长效方面,要求各市、县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将原有的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驻矿安监员三支煤矿安全监管队伍有机整合,全力建成一支职责明晰、权责一致、精干专业、监管得力、廉洁担当的安全监管专员队伍,努力实现“1+1+1>3”的效果。